欧盟商标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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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共同体(以下简称欧共体)现有15个成员国,欧洲法院只对欧共体常设机构所做的行政决定予以司法审查。

《共同体商标条例》规定,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下称欧洲商标局)的分支机构做出的任何决定,当事人均有权向欧洲商标局内部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尽管上诉委员会是欧洲商标局的组成部分,但能独立地做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位于卢森堡的欧共体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欧共体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在两个月之内直接向欧共体上诉法院(最高审级)提起上诉,且无须征得一审法院的同意。当事人的最终上诉范围限于法律问题。

一审法院受理的不服欧洲商标局行政决定的案件,约占其受案总量的20%到25%。法院遵循行政诉讼原则审理案件。由于上诉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所以在该类案件中以欧洲商标局为被告,欧洲商标局必须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答辩。双方当事人案件(在上诉委员会审理程序中)中的胜诉方,在一审程序中为第三人,其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诉讼,法院无权强制其参加诉讼。

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进行有关诉讼活动。欧洲商标局由其法律部门的律师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基于原告的起诉理由,审查欧洲商标局上诉委员会是如何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情况予以审查,又对决定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审查。

欧共体一审法院在大多数情况(约为90%)下对上诉委员会的被诉决定予以维持,败诉方大多也不再寻求更高层次的司法救济。一审法院撤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发回重审的情况比较少。

据欧共体一审法院法官的介绍,2004年截止到9月底,该院共审结54件不服上诉委员会决定的商标案件,其中33件为双方当事人案件。在这54件案件中,约有15%至20%的案件是通过法院调解结案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欧共体商标确权司法审查工作的压力远远不如我国所面临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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