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企业注册商标遭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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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深入,企业对于商标注册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商标驳回时,很多人并不知道为什么原因。你知道商标注册被驳回的可能原因有哪些吗?
    1、《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注意:这里的经过使用,便于公众识别的,商标审查人员根本无法了解到,也无从了解。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递交所有使用证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事实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3、《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4、《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5、《巴黎公约》也做了禁止性规定:性质具有侵犯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既得权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完全是用在商业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生产日期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以及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标记所组成的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注意:这一点应正确的理解为,其商标本身就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有关公共秩序的,而不是说仅仅因为一个商标不符合商标立法的某一项规定即认为该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另外,公约又规定,对于上述禁止性规定,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期间的长短。
    注意:必须考虑到一切实际情况,商标审查员无从了解,也根本不可能了解到。只能通过申请驳回复审,将所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的一切证据材料如实、及时、有效的递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依法做出公正决定。
    商标被驳回的相对理由
    1、同一类别相同商标的;
    2、同一类别近似商标的;
    3、同一类别中商标有部分相同、部分近似的;
    4、不同类别却是保护同一种商品的;
    5、不同类别却是保护类似商品的;
    6、相同商标或近似商标,申请日期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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