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 第一章 主要注册 第一条 注册、申请、缴纳费用、为传达行政程序和通知填写住址 第二十三条 可补充注册的标志、注册申请及程序、标志的性质、在外国商业中使用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通知,标志的注示,在侵权诉讼中利润的取得及损害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所有系属于莱比锡专区法院以外的专区法院的商标诉讼案件,均依其现在的程度,移送于莱比锡专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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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第一章 主要注册 第一条 注册、申请、缴纳费用、为传达行政程序和通知填写住址 第二十三条 可补充注册的标志、注册申请及程序、标志的性质、在外国商业中使用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 注册通知,标志的注示,在侵权诉讼中利润的取得及损害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所有系属于莱比锡专区法院以外的专区法院的商标诉讼案件,均依其现在的程度,移送于莱比锡专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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