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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马德里联盟的定义"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马德里联盟"是指"协定"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截止二000年四月,马德里联盟共有六址九个成员国,其中:
  协定缔约方(成员国)为: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 保加利亚 比荷卢★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捷克共和国 德国 阿尔及利亚埃及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意大利 吉尔吉斯吉坦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 列支敦士登 利比里亚 拉脱维亚 摩洛哥 摩纳哥 摩尔多瓦共和国 前南斯拉夫马基顿共和国 蒙古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苏丹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乌克兰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南斯拉夫 塞拉利昂 肯尼亚 斯威士兰 莫桑比克 莱索托 不丹 中国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纯议定书缔约方(成员国)为: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立陶宛 格鲁吉亚 爱沙尼亚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日本 安提瓜和巴布达 希腊 新加坡,澳大利亚 赞比亚

"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为什么要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分为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马德里联盟"中有一些国家既是"协定"缔约方又是"议定书"缔约方,例如中国、比荷卢、德国、西班牙、法国等,对这些缔约方仍适用协定。

"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或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指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3、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办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
 
  4、驳回期限不同

   "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
 
  5、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一个在"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这一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指定国家都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在纯"议定书"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商标所有人可在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个,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可用中文与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主体
  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申请人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分别称"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可以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不是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申请书上。

领土延伸
  领土延伸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可分二种。一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同时指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二是在国际注册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

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3年10月1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4年3月7日向德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该申请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1993年10月10日的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直接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国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见附件三),申请书一定要加盖公章、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通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的,应附上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两张。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见附件四),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这里应提醒申请人注意,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如申请人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而在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未取得注册,或者说刚刚提交申请,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申请人可先就"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这样既能马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又不浪费时间,尽快取得商标注册保护,特别是当该国际注册申请是在国内注册申请提出六个月之内提出的,申请人还可要求优先权。

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事项
  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人可在注册后办理如下有关事项: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或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或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撤销国际注册;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删减商品和/或服务服务以及变更注册人名义和/或地址等等。办理这些事项的手续与办理新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商标国际注册注册费和规费表
 1.仅属协定的国际申请       瑞士法郎
   应支付下列注册费并将适用十年:
   1.1.基础注册费(协定第8条2)
     (a))
     1.1.1非彩色图样 653
     1.1.2彩色图样 903
   1.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
     注册费(协定第8条2)b)) 73
   1.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国的补充注册费(协定第8条2)c)) 73
 
 2.仅属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应支付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2.1.基础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
    i))
    2.1.1.非彩色图样 653
    2.1.2彩色图样 903
   2.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 附加注册费(议定书第8条2))
    ii))
    除非仅指定需交纳单独规费(见下面2.4)的缔约方(见议定书第8条7)a)i))73
   2.3.每一被指定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议定书和第8条2)iii)),指定缔约方是收取单独规费的除外(见下面2.4)及议定书第8条7)a))该项单独规费的 73
   
   2.4.指定应交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被注册费)的缔约方时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
第8条7)a))该项单独规费的.

 3.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的国际申请
   下列规费应支付并适用十年:
   3.1.基础注册费
     3.1.1.非彩色图样 653
     3.1.2彩色图样 903
   3.2超过三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规费 73
   3.3.无需交纳单独规费的每一指定的缔约方的被注册费 73
   3.4.每一指定的需交缴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除非指定的国家与原属局所属国家均受协定约束(这时,应缴纳补充注册费);单独规费的数额由第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4.商品和服务分类不规范.
   应当缴纳下列规费(第12条1)b)):
   4.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 77+4(超过20个词每词另加收的)
   4.2.申请的分类中有一个或多个词不正确 20+4(每个错误的词加收的)

    如果,根据本项就一国际申请应交纳的总金额不足150瑞朗,则无需付费.

 5.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于自指定生效之日到该国际注册终止之间的这一时期:
   5.1.基础注册费 300
   5.2.在同一申请中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该费用适用于10年的剩余时间). 73
   5.3.需交纳单独规费(而不是一项补充注册费)的每一指定缔约方的单独规费(见议定书第8条7)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第一缔约方确定.

 6.续展
   需缴纳下列规费并将适用十年:
   6.1.基础注册费 653
   6.2.附加注册费,除非续展仅对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有效. 73
   6.3.每一指定的无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 73
   6.4.每一指定的需缴纳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非补充注册费,见议定书第8条7款a)):该单独规费的金额由相关的每一缔约方确定.
   6.5.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 根据6.1项缴纳应交规费金额的50%

 7.变更
   7.1.一项国际注册的全部转让 177
   7.2.一项国际注册的部分转让(对某些商品和服务或对某些缔约方) 177
   7.3.继国际注册之后注册人申请对商品和服务的删减,倘若,如果该删减作用于多个缔约方,则对于这些缔约方情况相同. 177
   7.4.在同一份申请中,要求对一个或多个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进行变更. 150
  
 8.有关国际注册的信息资料
   8.1.对一个由国际注册形势的分析所组成的国际注册簿的摘要(详细的摘要)三页以内 155三面以上的每一页 10
   8.2.由一个国际注册所有公告和驳回通知的复印件组成的国际注册簿摘要(简单的摘要).三页以内 77三页以上的每一页 2
   8.3.同一个国际注册的一份书面证明或信息资料 77
     对每一份追加的国际注册,如果在同一份申请书中申请相同的信息资料. 10
   8.4.一项国际注册公告的单行本或影印件每页 5

 9.特别服务
   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和未由本注册费和规费表含括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
            (2001年9月)
           (单位:瑞士法郎)

基础注册费:653;903(彩色)
项目\国家 英国 丹麦 挪威 芬兰 瑞典 冰岛 爱沙尼亚
指定申请 首一类 454   300   198[231] 239 291(364)
三个类以内   487   255(332)      
每增加一个类 126 124 120 94 82 50 104
续展 首一类 504   250   198 239 291(364)
三个类以内   487   273(370)      
每增加一个类 126 124 120 143 82 50 0


项目\国家 格鲁吉亚 日本 土库曼斯坦 希腊 新加坡 澳大利亚
指定申请 首一类 324 1337 320 94 260 381
三个类以内            
每增加一个类 128 1262 160 23 260 347
续展 首一类 324 2354 320 94 183 254
三个类以内            
每增加一个类 128 2354 160 23 183 127
 * 新规费2001年9月1日生效

注:  1.圆括号中数字为集体商标收费标准
   2.方括号中数字为图形商标收费标准
   3.单独收费的标准不是固定的,国际局将根据汇率的变化或者应单独收费国因国内收费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将各国新的单独收费标准通知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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