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注册商标依法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包括许可权,即商标注册人可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每一件商标应签定一份许可合同。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
  2、提供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3份,许可人在办理以上各项申请手续,必须携带申请人章戳。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复印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下载。
  5、《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公司。

  商标申请受理热线:010-63328611 63326869 6012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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