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 哈萨克斯坦商标、服务商标和产地名称法于1993年1月18日通过,1993年2月23日生效。新的商标、服务商标和产地名称法于1999年9月4日生效。新法的特点包括:引入“地理标志”和“驰名商标”概念;仅包含颜色的商标不予保护。
2. 国际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原产地名称。
能够将一个经济实体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实体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文字、图形、三维或其他标记。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 不可注册的标记或符号:
(1)国旗、国徽、国际或政府间组织全称的缩写、官方印记、公章和奖章;
(2)公益组织名称;
(3)某种商品名称;
(4)表示商品或其产地的性质、质量、特征、目的或者价值;
(5)无显著性。
2. 与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或者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3. 驰名的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的名称。
四、分类
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五、要求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书;
2. 商标图样及其说明;
3. 指定商品或服务;
4. 付款证明;
5. 委托书;
文件须采用哈萨克语或俄语。
六、程序
收到申请后,先进行初步审查;全面审查将于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如专利局要求补充材料,申请人须于2个月内提交,逾期视为放弃申请,除非通过特殊延期申请并支付规费。
七、有效期和续展
自申请之日起10年,续展申请应于有效期最后一年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
八、转让和许可
商标可通过向专利局申请备案来转让商标。
商标权可全部或部分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必须包括质量控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