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乌兹别克斯坦商标法自1993年6月2日实施,2001年9月22日施行新商标法.
二、商品分类
实行国际分类。
三、可注册的商标要素
文字、图形、三维图形和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可指定颜色。
四、不可注册的商标
1.与他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
2.乌兹别克斯坦作为成员的国际条约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如受巴黎公约保护的驰名商标);
3.与同行业第三方商号或在乌兹别克斯坦已为人知的同一种商品或服务名称相同;
4.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或版权或个人姓名。
五、申请
一个商标申请可包含多个类别。
六、撤销
商标注册后,利害关系人可在任何时候向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就上诉委员会的裁定可向法院上诉。
七、使用义务
如注册后在任何5年内未予使用可能应第三方要求撤销;广告可作为使用证据。
八、转让和许可使用
转让和许可使用必须向专利局备案。
九、有效期和续展
自申请之日起10年,每次可续展10年;如缴纳额外费用,期满后可在6个月宽展期限内展。
十、失效商标
如商标注册失效,任何人在该商标失效后3年内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