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以色列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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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要

    1.以色列规范商标的法律包括1938年11月21日生效的商标法(该法于1972年颁布过希伯来语版本)及1983年版商标条例;此外还有1948年颁布1956年修改的专利、外观专利及商标法,1929年颁布并于1958年修改的商品商标法,1965年实施的商标法修正案。

    约旦河西岸属于以色列军事管制,该地区商标主管局实施1952年约旦商标法,必须单独就该地区提交商标申请。

    2.以色列商标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3.以色列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立体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

    4.以色列商标注册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注册。

    5.以色列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晶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海牙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凡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商品与服务的文字、图案、符号都可作为商标注册,具体包括:字母、数字、文字、图形、标记或其组合,平面和立体均可,任何语言的商标均可。

   在相同商品上已经善意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官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在附加一定条件和限制后可以准许其继续使用。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表明与国家总统、总统家庭成员或总统权力有一定关联的商标或暗示此种关联的商标;

    2.国家或其政府机关的旗帜和徽章,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和徽章或与之相同或相似的图形或标志;

    3.公共徽章、官方印记或被任何国家用来标明控制和保证的印章,以及任何暗示其所有人享有某种特权或正在向国家元首或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标记,除非能向注册官证明其所有人有此权限;

    4.标志带有或含有“专利(Patent)”、  “已注册专利(Patented)”、“皇家专利认证(By Royal Letters Patent)”、“注册(Registered)”、“外观注册(Registered Designs)”、“版权(Copyright)”、“假冒即伪造(To counterfeit this is forgery)”,或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文字;

    5.违反或可能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商标;

    6.有可能欺骗公众的、虚假表示商品的原产地的或者有害于公平贸易竞争的商标;

    7.与专有宗教徽章或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8.含有他人画像或其他内容的商标,除非在申请前已取得本人的同意;如果涉及已死亡人,注册官将要求申请人出具其后辈人的同意书;

    9.同已在注册簿上登记的他人在相同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其相似性足以推断出恶意欺诈的商标;

    10.由商业中通用的用来区分商品种类的字、字母或文字构成的商标或对商品的特征或质量有描述性的商标;

    11.普通的地理名称或姓氏构成的商标,除非它以独特的形式表示出来或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显著特征。

    四、申请人资格

    任何希望对商标拥有排他性权利的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除所有人之外的他人可以被授权登记为使用者。虽然以色列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当就同一商标或混淆性相似的商标有争议性的主张时,商标的在先使用将被考虑进去。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

    2.每一类别需提供商标图样5份(纯文字商标不需要);

    3.如果要求优先权的,需要提供优先权文件,非英文文件须提供证明过的英文译本。

    (二)审查程序

    审查官在接受申请后,将对该商标进行检索,以审查是否有相同商标或可能构成欺诈的相似商标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已经注册。商标申请将按申请时间顺序进行审查,但是,也可在申请人提供声明书或宣誓书陈述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其申请进行加速审理。 

    在决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的时候,审查官也可考虑该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而在相关商品上拥有的显著性。

    如果审查官要求申请人对申请进行修正后3个月内申请人仍然未能满足要求的,审查官将就此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再过3个月仍然未能符合要求,审查官可将申请视为失效。在第二个3个月期间,申请人可及时提出延期请求。

    (三)公告和异议

    在核准申请后,审查官将安排申请刊登在商标公告上。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审查官提出书面异议。该异议期很少会可以延期。

    对于审查官的裁决,可以在30天内向最高法院进行上诉。

    异议的裁决将是最终裁决,除非事实已发生变化(如异议所依据的在先商标权已放弃),任何一方均不得再重启本案。以上裁决既可以指商标审查官所作出的未被上诉的裁决,也可指上诉后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裁决,二者均可被视作终局裁决。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所有人一旦取得注册,将在注册商品上拥有排他性专用权。在所有同注册商标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商标注册人的登记注册将是注册本身以及随后的转让的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商标注册有效期7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4年,续展申请可在到期日前3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内在交纳一定罚款条件下提出。续展所需文件:一份签署的委托书。

    如果由于未缴续展费而导致商标从注册簿中撤销,在随后1年内该商标将会成为其他相似商标申请的障碍,除非商标注册官确认该商标在撤销前的2年内并没有被善意商业使用,或者其他相似商标的使用并无恶意欺诈或者同该商标的使用之间不会产生混淆。

    七、转让和许可

    1.商标申请和注册均可以连带或不连带商誉一起转让,转让必须备案。除征得注册官同意之外,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均不得转让。转让所需文件:转让协议书,由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

    2.以色列法律承认商标上的担保利益。该担保只能在商标局登记备案才能对抗第三人。此外,如果涉及个人,该担保必须到担保注册簿中登记,如果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则必须到公司注册簿上登记。

    3.商标注册人可以授权他人在注册商品的全部或部分上使用注册商标。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注册人的全资子公司也必须遵守商标授权 使用规定。商标授权使用需要的文件为: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必须写明各方之间的关系、授权使用的商品、商标使用的条件以及授权有效期;此外还需提供注册官要 求的其他有用文件。

    商标使用许可必须登记才能生效。许可所需文件:特定格式的商标许可协议或者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提供的宣誓书。

    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注册商标可以被撤销:

    1.商标一开始便不具有注册性,或者该商标在以色列造成与他人的不公平竞争;

    2.如果以色列注册是基于原始国注册而获得的,但相应原始国注册不再有效;

    3.商标注册后连续2年未使用(该使用一般应为在通常商业渠道中的使用)。

    如果是基于上述第1种理由,则只能适用于从商标注册起5年内,对于其他两种理由,则没有时间限制。

    如果是以商标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撤销申请人必须表明商标注册人没有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实际也一直没有在注册商品上真实使用该商标,或者在撤销申请提出前的2年内一直没有使用该商标。

    商标的非真实使用例子包括:(1)仅在以色列的广告中使用;(2)在授权当地生产商使用商标后又撤销该授权的(除非该撤销授权是由于对方违反约定条件的,或者是由于商标所有人意图自行生产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意图授权其他以色列生产商使用该商标的)。

    对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可以向商标注册官提出,也可以选择向最高法院提出,但在实际操作中,—般都先向商标注册官提出,然后再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九、其他

    “注册商标”的标记为选择性的,虚假表示商标为注册商标的行人将被罚款,而在某产品上虚假表示其受到注册商标保护的行为人则会被处以罚款甚至是监禁或者是二者同时判罚。

    商标注册不得干涉任何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或者是其商业前任者的姓名、营业地址,也不得干涉任何人对其商品的特点或质的真实描述。

    商标注册官可以应商标注册人的请求从注册簿中撤销其商标。   如果商标未在以色列取得注册,其所有人无权对他人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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