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芬兰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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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要

    1.芬兰第一部商标法生效于1964年6月1日;1980年12月5日颁发了集体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1996年生效的第1715号商标法。

    1995年第1715号商标法于1995年12月通过,1996年4月1日生效。新标法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欧共体商标条例的规定协调一致。该法的要点包 括:延伸到整个欧共体经济区内的权利耗尽原则;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可以构成商标注册的障碍;商标申请必须具体列明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自 注册公告之日起2个月的滞后异议代替了2个月的提前异议;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第三人的使用可以被认为是商标的有效使用;只要缴纳了续展费,商标注 册则被视为已经续展而且对注册商标的修饰性改变可以不备案;在芬兰没有居所的商标异议人或者答辩人必须委托芬兰律师代理。

    2.在芬兰,可注册的商标种类有:商品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色彩商标。

    3.芬兰采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国际分类一致。一个商标申请可包括两类以上商品,但每多一类需交相应附加费。

    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芬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

    5.芬兰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5年12月29日芬兰政府成为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并于1996年4月1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芬兰得以实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他人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符号都可以作为商标;构成商标的可以是具有一般显著性的图形、字词、字母、数字或商品的包装式样、颜色、口号、音响等以及前述的任意组合。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下列情况下,商标不能获得注册:

    1.违背法律和公共秩序或道德。

    2.易于欺骗消费者。

    3.未经允许,在商标中使用国徽、国旗或其他符号或检验印记以表示国家对同种或相似商品的控制或授权使用,在商标中使用芬兰社区纹章、徽标或某一国际组织 旗帜、徽记或其他标志、名称或名称缩写及任何图形或符号、标识、名称或缩写形式容易造成与此条款中涉及的情况混淆的。

    4.商标中含有一些使人理解为其他人的合法公司的名称或其他人打算补充的公司名称或附属特征以及其他人的名字或肖像,而且显然涉及的名字或肖像不是指那些早已去世的人。

    5.商标中含有某些使别人理解为文学艺术作品的标题,而这个标题是独一无二的,或者商标中含有某些侵犯别人这样的艺术作品版权或别人对照片的所有权的因素。

    6.该商标能造成与另一个贸易的名字或受保护公司的名字相混淆,或能够造成与附属公司名称或其第二特征相混淆或能造成与其他人先于其申请并获注册的商标相混淆,或在注册申请提交时能造成与其他人长期使用所产生的特征相混淆。

    7.在申请过程中,可能与他人使用在其商品上的商标混淆,而且即使申请人在申请时具有使用的计划,但是事实上在他人商标投入实际使用之前,该申请人自己没有实际使用。

    8.易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申请领土延伸到芬兰的国际注册商标或欧共体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足以产生混淆的标记。

    9.易于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标记产生混淆的,而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已经知晓该商标已经被他人在先投入使用,而依然提交申请并使用的。

  10.易与他人已注册的植物品种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11.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地理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标记。

  上述禁用条款除了4—8项外;申请人可以通过取得在先权利人的同意书的方式解决,但是前提是:不得违反第1项的其他规定。

      四、申请人资格

  最先申请人有权注册及专有使用某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未在芬兰从事商业活动,必须提交本国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其为本国该商标所有人。享有互惠条约的除外。在芬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与原始国注册证上的一样,其申请注册商品范围也应与本国注册证上的一致。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2.16张商标图样(每增加一类,增加1张图样),申请色彩商标注册,则按上述准备彩色商标图样。普通英文字母商标无须准备图样;

            3.经过公证的原始国商标注册证(只适用于不享有互惠条约的情况),上述注册证还要相应地翻译成瑞典语或芬兰语。

  优先权应在申请提交时或提交后3个月内声明要求。若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文件应在专利局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商品和服务采用商品和服务用国际分类表,而且一件申请可以包含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

      (二)审查过程

  商标注册申请应递交到专利局,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芬兰的代理人。审查官将对每一件申请就文件是否齐备、商标的可注册性和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 生冲突等等进行审查。若专利局认为某一商标不能注册,会书面通知申请人。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上述驳回未作答复,此申请即视为放弃。

      (三)申请时限

  申请过程中的时限是由专利局规定的。

  一般答复官方驳回的时限是16周,还可以再申请16周的延期。

      (四)上诉

  对专利局作出的裁决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裁决日起60天内上诉至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委员会作出的最后裁决不服的,申请人还可在裁决日起60天内上诉到行政最高法院。

      (五)公告和异议

  通过专利局审查的商标将在官方期刊上公告。任何人想要反对此商标注册,均可在公告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延期提出异议是不允许的。

  对异议裁决不服,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均可上诉至申诉委员会,直至行政最高法院。

      (六)注册

  商标申请在通过审查后,公告期内又无人提出异议或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裁定为不成立的情况下,该商标可获得注册。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将享有对其商标 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专有使用权。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下,作家、编辑及字典出版商或类似出版物的出版商必须保证某一商标在没有表明是已注册商标的情况 下不能复制。

  商标在使用中有一些小的变化可以不必对其注册进行修正。若注册商标用在了超出其注册商品范围的商品上,则需提交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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