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肯尼亚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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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要

   肯尼亚最早的商标法生效于1957年1月1日,该法于1965年进行了修改,并于1965年5月11日正式生效,1970年颁布商标条例。现行的商标法是1994年以第5号令颁布的修改的商标法。

   在肯尼亚,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

   可注册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一份申请只能包含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应分别提交。

   肯尼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肯尼亚于1998年3月26日成为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1998年6月26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肯尼亚生效。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肯尼亚,商标注册分为A簿和B簿,与原英国的注册簿相类似。

  (一)在A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名称;

  2.商标申请人或商标继承人的签字;

  3.臆造词中词组;

    4.与商品的质量和性能无关的词组,或者根据其普通含义非地理名称或姓氏名称;

  5.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二)在B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文字、字母、图形或其组合;

  2.标题、实用标题、票证、数字或其任意组合;

  3.在A簿注册的商标,亦可同时在B簿申请注册;

  4.在A簿不能注册的,可移至B簿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2.违背社会秩序或良好的社会道德的;

   3.欺骗消费者;

   4.违背肯尼亚其他法律规定的;

     5.标有“PATENT”(专利),  “PATENTED”  (已获专利),“REGISTERED”(已注册的),“REGISTERED  DESIGN”(已注册外观),  “COPYRIGHT”  (版权所有),  “TO  COUNTERFEIT  THIS  IS AFORGERY” (仿制即假冒)或类似标记的;

    6.与英国皇族成员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7.与"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相同或近似;

    8.与肯尼亚的国旗、国徽或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9.与国际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和徽标相同或近似;

    10.与外国的国家名称、旗帜或国徽相同或近似的;

    11.描述产品的特性、质量、数量、产地、名称或加工制作方法的。

  四、申请人资格

    在肯尼亚,任何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所有人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

    如果商标审查官同意,一个即将成立的公司,而且该公司有意受让该商标,并打算在肯尼亚实际使用该商标,那么该商标申请可由受让人在肯尼亚申请商标注册。

    如果一件商标申请伴随一件注册商标使用人的申请,在注册官同意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有关商品上授权该使用人使用商标,那么该商标使用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立即被注册为商标使用人。

    任何在肯尼亚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的外国的公司或企业,均可向肯尼亚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可在其原属国商标注册之日起算的6个月内可在肯尼亚要求优先权。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署;

    2.锌版一块,用于制作商标公告;

    3.8张商标黑白图样,若是彩色商标,需提供同样数量的彩色商标图样;

    4.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要求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一份。该文件需办公证手续。若该文件是非英文书写的,则需提交相应的英译文。

    (二)审查

    在肯尼亚,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审查官依据职权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进行的申请文件的审查。如果申请文件不齐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14天内补齐所缺,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商标审查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依据职权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具备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有关 禁用条款等。商标审查官对未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必须要求复审或举行听证会,否 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商标审查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放弃申请注册的商标之中某一文字或图形的专用权。

    (三)公告

    商标审查官对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刊登在官方商标公告上。

    (四)异议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有权自商标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对被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交,一式2份,阐明异议理由。

被异议人在接到商标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可提出异议答辩,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裁定。

   (五)上诉

申请人若对商标审查官作出的任何决定不服,均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诉。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若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六)注册

商标审查官对在商标公告期内未被异议的商标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颁发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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