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论挪威商标注册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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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中国企业在走出国门时,难免遇到商标注册遇阻的情况,是否从容应对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进攻,为自主品牌发声,主动出击,维护品牌权益,是企业走向国际化的关键一步。近期小编旁听了一起挪威商标注册上诉案件,在此总结一些要点和感想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案例介绍

 

A公司(中国公司)于2013年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挪威申请了一件注册在12类汽车上的商标,在申请过程中被德国B公司异议,异议人B公司认为A公司申请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多件商标构成近似,挪威工业产权局(NIPO)基于B公司的异议驳回了A公司的商标申请。A公司申请异议答辩,挪威工业产权局于2013年12月做出有利于A公司的裁定,认定B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A公司商标可以获得注册。

2014年4月,B公司向挪威工业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复审主要理由为:官方的裁定没有考虑其驰名的因素,A公司商标的注册是利用其在欧洲地区的驰名性搭便车,A商标若被核准则可能淡化其驰名商标,让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混淆。B公司在复审过程中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对其在全球以及挪威公司的规模、近年在挪威地区的销量及销售总额、挪威消费者对于B公司商标的认知程度等进行了说明。

2015年2月,挪威工业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B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挪威是驰名商标,A公司商标与B公司在先申请的驰名商标会产生联系,而且这种联系会对在B公司的先驰名商标造成损害,对在先商标的声誉进行不合理的利用,因此,A公司商标不能注册。A公司对裁定不服,随即起诉至奥斯陆城市法院。

2015年5月,挪威奥斯陆城市法院作出裁定,坚持了此前挪威工业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认为A公司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B公司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认知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应予扩大,判决A公司向对方支付5.6万元挪威克朗赔偿金。A公司对奥斯陆城市法院裁定不服,随即上诉至奥斯陆上诉法院。

A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为:A公司的商标与B公司商标不近似,A公司商标由5个英文字母构成,而B公司的商标仅由3个字母构成,虽然A公司的商标完整地包含了B商标的三个字母,但A商标与B商标在整体视觉、发音、含义等均具有较大差异。而且考虑到汽车为高价值的物品,消费者在购买时会施以足够高的注意力,这种注意力将大大降低误认与混淆的可能性。

2016年11月,奥斯陆上诉法院对A公司商标注册异议上诉案件开庭,A公司(原被异议人)作为上诉案件中的原告,挪威工业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作为上诉案件中的被告,B公司(原异议人)作为上诉案件中的第三人参与了庭审。在庭审中,来自A公司和B公司的证人进行了陈述,对各自品牌的创意来源、全球市场销量、品牌认知度、全球商标注册情况、消费者市场调研情况等进行说明。

2016年12月,奥斯陆上诉法院作出裁定,推翻了之前奥斯陆城市法院以及挪威工业产权局复审会作出的裁定,认为A公司申请的商标与B公司的商标整体并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A公司的商标应核准注册。B公司需承担A公司在此案中支付的律师费用共计44.5万挪威克朗。B公司若对法院判决不服,可在1个月内对此判决继续上诉到挪威最高法院。后B公司表示不再上诉,A公司商标顺利获得注册。

 

二、案件审理中的要点总结

1、商标是否近似

 在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比对时,要从音(phonetic)、形(visual)、意(conceptual)等方面综合考量,结合相关公众的认知和记忆规律等判断商标整体构成是否会构成近似。不能仅仅从两个商标是否具有包含关系或者是否主要的字母构成一样即认定为商标近似。以ZARA vs. CARA一案为例,法国的Frederic M公司在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申请了CARA商标,并于2012年11月1日在欧共体获得注册,2015年2月3日,著名时装品牌ZARA的持有人INDITEX. S.A.对CARA商标提出无效。欧洲知识产权局在2016年8月ZARA vs. CARA一案(CaseR1336)的裁定中指出,Zara与Cara从整体构成上来说,均由4个字母组成,并且有3个字母-ara完全相同,但两个商标的首字母不同,Z字母和C字母在视觉上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而首字母的构成不同,造成两个单词的发音也不同,这种发音上的区别在听觉上也是明显的。从含义上来说,ZARA与CARA在欧盟的某些国家和地区都是女性的名字,但CARA在西班牙语中意为“脸”、“昂贵的”,在意大利语中意为“亲爱的”、“昂贵的”,对于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地区的消费者来说,ZARA与CARA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对于非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地区的消费者来说,ZARA与CARA均无含义,因此从含义上无法对两件商标进行比对也无法判定为近似。综合上述因素,CARA商标与ZARA商标不被判定为近似。

本案中,挪威法院对于A公司商标与B公司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判定也参考了上述原则,A公司商标构成为5个字母,B公司商标构成为3个字母,虽然A公司的商标完整地包含了B公司商标,但A公司的商标以带有前缀,此前缀的不同造成了两个商标在音、形、意上均不相同,且B公司的商标为英文中的常用名词,通过两件商标的整体比对,法院认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因此判定为不近似。

2、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能够形成区分,因此商标是否能够注册,最基本的要求是是否能够形成区分,而是否能够形成区分以诉争商标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为标准。相关公众指与商标有关系的一切主体,包括消费者、经营者、潜在的消费者等。对于不同种类的商品,相关公众对于商标的关注程度、商品的价格、可能施以的注意程度均不同。汽车属于高价值商品,相关公众在在购买时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在本案中,法院判定两件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为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3、柯达原则(Kodak Principle)——挪威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在此次开庭中,柯达原则(Kodak Principle)被双方律师多次在案件中引用,那么这个原则究竟指什么?

“柯达原则”指的是挪威商标法第4条第2款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挪威驰名商标的概念与中国类似,指的是在挪威市场上相关公众认知度比较高的商标,在欧盟商标法第8条第5款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柯达原则“源于1898年英国法庭作出的一个裁定。在此裁定中,一家自行车公司想在自行车等12类商品上使用”Kodak”这件商标,法院认为柯达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相机等商品上的“Kodak”构成驰名商标,应扩大保护,裁定自行车公司申请的“Kodak”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据此,柯达原则的要义在于,如果一个商标在市场上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那么其他人不能注册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保护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在先商标所有人未注册的类别及商品上。

在挪威,认定一个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法律标准在于判断此商标在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内是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认定的标准比较严格,但也比较灵活,在每一个个案中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一件商标即使在事实上已经认定为在相关公众中构成驰名,但其保护范围并非一概而论,不同案件中法院裁定的保护范围可能差距较大,具体的保护范围要根据此商标已有的知名度和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来确定。比如说同样是驰名商标,Coca-cola这样的公众认知程度较高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可能将远远大于其它个案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一般来说,一个臆造词的显著程度要高于一个常用的人名或比较常见的名词。

 在此案中,B公司异议中的一条主要理由就是其商标在挪威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构成驰名,应扩大保护,并且提供了其在挪威销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调查问卷等证据,而A公司从证据链的构成、市场调研数据取样充分性、完整性等方面对于B公司是否在市场上构成驰名进行了质证,并且指出,从商标本身的构成来说,B公司的商标构成为英文中常见名词,缺乏显著性,而A公司的商标在英文及挪威语中均无含意,为一个臆造词,即使B公司的商标在挪威已经构成驰名,但A公司与B公司商标整体区别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并不会混淆与误认,并且双方商标已在欧盟地区以及世界范围内其他大部分国家已实现了共存。最终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主张,认为两公司的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

三、挪威商标注册制度简介

 挪威现行的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10年3月26日颁布的第8号法令《商标法》。由挪威工业产权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挪威语,商标专用权需要提供过注册取得。挪威与中国一样,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中国企业在挪威注册商标,既可以通过单一国家注册的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挪威的方式办理。

申请注册挪威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申请递交后3周左右完成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通过之后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需要注意的是,挪威商标注册与中国商标注册不同点在于,中国是审查通过以后先有3个月的公告期,期满无人提异议商标才发注册证,而挪威商标注册是先颁发商标注册证再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内商标被异议掉,即使已经拿到了注册证书,商标也不能生效。

四、挪威的法院组织体系

挪威属北欧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强调司法独立。挪威为单一法院体系,法院分为三级,即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初级(地区)法院,每一个法院都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不设专门法院。

挪威的司法审查均为三级终审制,即每一个案件都要从地区法院开始审理,并且可以经过两次上诉,直至最高法院作出终审的裁判。但在实际上,得到最高法院审判的案件是极少的,这是因为在挪威,对中级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首先要由最高法院的专门部门进行审查,只有少量符合条件的上诉才被受理。挪威最高法院每年接到的上诉请求达1500多件,而实际进入审理程序的只有200件左右。由此可见,大多数案件经过两审即完毕。本案中,在上诉法院做出判决之后,挪威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表示不再上诉,判决生效。

五、后记


知识产权是汽车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跨国企业为捍卫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必然会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杀手锏”来排挤对手,这已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惯例。中国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时常常遭受国外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的“伏击”,跨国汽车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优势,也对国内中资汽车企业构成巨大竞争压力。只有知难而上,从容应对,提前准备,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知己需要企业对自身发展规划、业务布局、商标战略、案件进展等事项有充分了解,确立清晰的目标和方向。知彼需要企业充分了解与商标确权有关的海外信息,如当地的法律规定、市场环境研究、商标行政确权案件和商标侵权的裁判规则和相关判例研究等,预知可能存在的商标风险以便企业进行规避或预先找到解决方案,有效降低甚至消除商标风险给企业经营带来的消极影响。最后,妥善留存商标使用证据,通过反向定制,建立事前预防及商标证据档案定期专人存放机制,在商标案件发生前即完成有效证据的准备工作,利用充分有效的证据帮助国内企业从容应对跨国商标案件,为品牌的海外拓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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