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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1992年12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一、商标法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足1982年8门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商标法》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一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商标法》施行九年多来,对保护生产力,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1982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18565件,1991年增至67604件;有效注册商标1982年底为84047件,1991年底增至318915件;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断增加,1982年有2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13148件,1991年有62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47859件。
    《商标法》毕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时,我国又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以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经过3年多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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