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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四、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相关立法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此外,草案还对现行商标法第四条作了修改,将商标注册主体扩大到公民(第三条);并将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七条中注册商标争议申请裁定的期限由一年改为三年(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
(2001年4月18日)

    二、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将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规定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不了外国自然人,而按照国际通行的作法,在我国是允许外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并相应地将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民法通则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相关行政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否同时用两个
以上企业法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11月16日)

    湖北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月25日来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1年第 7号)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批准使用从属名称的,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故同一个企业只能用一个法人名称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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