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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

(1993年12月29日 工商标字[1993]第386号)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来电、来函,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法律、法规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对修正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实施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未延续到1993年7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时,仍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旧法)的规定;但新法规定不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可按新法比照处理;对新法实施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新法实施前发生并延续到1993年7月1日以后的违法行为),适用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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