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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1992年12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二、《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增加规定不得以地名作为商标
    现行《商标法》对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未限制。这一点不明确,实践中带来了不少问题:一是,以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不同类别的商品,容易造成混乱;二是,如果同—地区多家企业生产同类商品,一家企业率先以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容易形成实际上的垄断,使其他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同时,考虑到我国在传统上不少商品已用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有些在国内外还是久负盛名的,如贵州茅台、青岛啤酒等,某些地名往往还带有其他的含义,如凤凰县、长寿县等,不能不照顾到这一实际情况。因此,在现行《商标法》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除外。”(草案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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