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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节录)
(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18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第三条 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
    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
    第四条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三)药店、兽医站;
    (四)商品的包装;
    (五)公司的标志;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七)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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