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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六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文件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开公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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