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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六、关于优先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时间为六个月;第十一条要求成员国对在所有成员国内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予以临时保护,这些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优先权,时间也为六个月。现行商标法没有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发布的《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及1988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优先权作了规定,但是没有涉及展览会临时保护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关于优先权的现行规定,草案增加规定:(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十一条)(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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