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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六、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和复审

[商标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相关立法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节录)

(2001年10月17日)

[相关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关国际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节录)
(199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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