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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
    巴黎公约第七条之二要求对集体商标给予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和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施细则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经过几年实践,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必要在现行商标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草案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含义作了具体规定(第二条)。同时,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避免误导公众,草案明确规定:对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不是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注册的继续有效;并对地理标志的含义作了具体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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