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sid=request("newsid")' strSQL="update news set click=click+1 where newsid="&newsid&"" conn.Execute strSQL sql="select * from news where newsid="+cstr(newsid)+" order by newsID desc" Set rs= Server.CreateObject("ADODB.Recordset") rs.open sql,conn,1,1 showContent rs.close set rs=nothing sub showContent %> <%=rs("title")%>
English    中文简体   中文繁体 
|
|
|
|
|
|
|
|
|
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产品管理,严格坚持产品质量和卫生标准,维护“绿色食品”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产品是指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审查批准,由农业部授予《“绿色食品”证书》的产品。
    第三条 “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三级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执行标准,在生态环境、生产操作规程、食品品质、卫生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垦主管部门(含七省、区南亚热带作物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绿色食品”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农业部指定的部级环保及食品检测部门对“绿色食品”企业进行抽检和复检。
    第四条“绿色食品”产品出厂时须印制专门的标签,其内容除必须符合国家 GB7718—87标准外,还应标明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以及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主要指标。
    第五条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得用产地环境标准未经审定的原料加工生产“绿色食品”产品。
    第六条 供应国内市场的“绿色食品”产品实行定点销售。
    1.大中城市、沿海开放地区按计划兴办的“绿色食品”商店。
    2.大中城市主要商场设立的“绿色食品”专柜。
    3.大中城市旅游宾馆、饭店设立的“绿色食品”专柜。
    凡经销“绿色食品”产品的商店、专柜均须经农业部批准。非“绿色食品”商店、专柜不得销售“绿色食品”产品。
    第七条 “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以销定产,产销衔接由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生产企业同农业部指定的“绿色食品”商店、进出口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和代理出口协议。
    第八条 生产企业依据市场需求及“绿色食品”原料货源供应情况编制“绿色食品”生产计划,报农业部审批后实施。超计划产品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第九条 “绿色食品”产品实行优质优价,产品价格可依据企业生产成本拟定,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站内搜索:
关键字:
 
中国商标在线 · 广告服务 · 商标代理 · 本站顾问 · 支付方式 · 申请会员 · 英才招聘 · 意见投诉 · 本站律师
版权所有:中国商标在线 地址: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富力双子A座1005-1
网站管理:中国商标在线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100022
技术支持:北京索邦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10-58761893/94 传真:010-58761895

ICP备案证号:京ICP证040378号

邮箱:clogo@126.com
全国客户热线:010-58761891/92 在线QQ:139102038   139100038
<%end s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