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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法释[2002] 32号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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