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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申请及其裁定


[商标法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相关立法说明]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1992年12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节录)

(2001午10月17日)

    十、有的常委委员、部门、专家提出,为更好地保护商标注册相关利害人的正当权益,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争议申请裁定的期限规定为五年较为适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对注册商标争议申请裁定的期限由“三年”改为“五年”。(修改决定草案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节录)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相关行政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关于商标争议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的复函

(1989年11月4日)

·关于商标争议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
(1989年10月1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不当商标裁定问题的答复
(1993年5月28日)

    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花雕”商标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对已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的,自裁定之日起,不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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