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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五、期间与送达

  [相关行政规章]

·商标评审规则(节录)
(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发布 2002年10月17日起施行)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九十六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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