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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椰村”“椰南”等
品牌椰子汁上使用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否属于侵权行为问题的答复

(1998年4月24日 工商公字[1998]第75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在“椰村”、“椰南”等品牌椰子汁上使用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请示》(琼工商[1997]23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请示》中反映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同意你局的定性意见,即《请示》中所附的南海市同益行保健食品厂使用的“椰村”商标。中山市多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椰南”商标与“椰树”注册商标近似。
    二、《请示》中反映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的认定问题,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予以认定,认定的原则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同意你局对近似问题的分析意见,即所附材料提供的南海市同益行保健食品厂、中山市多佳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奇乐饮料食品公司开宝饮料厂、津宝食品饮料厂、南海市龙泉饮料食品厂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椰树集团海口罐头厂“椰树”牌椰子法的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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