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sid=request("newsid")' strSQL="update news set click=click+1 where newsid="&newsid&"" conn.Execute strSQL sql="select * from news where newsid="+cstr(newsid)+" order by newsID desc" Set rs= Server.CreateObject("ADODB.Recordset") rs.open sql,conn,1,1 showContent rs.close set rs=nothing sub showContent %> <%=rs("title")%>
English    中文简体   中文繁体 
|
|
|
|
|
|
|
|
|
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1998年7月20日 法〔1998〕65号)

    三、关于正确适用法律问题

    与会同志认为,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要做到严肃执法,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深刻领会立法本意和正确理解各个条文的含义。要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对争议的智力成果或者标记,原、被告双方均拥有知识产权。造成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对知识产权审查授权的部门不同,且这些知识产权授权的最终审查权不在人民法院。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权利冲突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1.同一类型权利的冲突,如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2.不同类型权利的冲突,如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在先使用的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潢权利发生冲突,或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等。
    如何解决权利冲突,公正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与会同志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凡涉及权利冲突的,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站内搜索:
关键字:
 
中国商标在线 · 广告服务 · 商标代理 · 本站顾问 · 支付方式 · 申请会员 · 英才招聘 · 意见投诉 · 本站律师
版权所有:中国商标在线 地址: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富力双子A座1005-1
网站管理:中国商标在线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100022
技术支持:北京索邦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10-58761893/94 传真:010-58761895

ICP备案证号:京ICP证040378号

邮箱:clogo@126.com
全国客户热线:010-58761891/92 在线QQ:139102038   139100038
<%end s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