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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节录)

〔1994年11月22日〕

    六、关于对“明知”和“应知”如何理解和操作的问题
    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是给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这种行为时,对以下情况,应判定经销者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所指的“明知”或“应知”:
    1.更改、掉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
    2.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3.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4.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5.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6.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的;
    7.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8.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应知的。
    对于经销者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商标侵权商品为非明知、非应知的,应当告知其立即停止经销该种商品,对于及时停止经销该种商品的经销者,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经销者应当消除侵权商标标识,侵权商标商品不得再进人流通领域。
    七、关于如何掌握《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中“足以造成误认”的问题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足以构成误认的,是指会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
    八、关于受委托定牌加工方发生商标侵权行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受委托定牌加工方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根据委托方要求加工生产某种牌号的商品,自己并没有这种牌号的商品销售权的一方。受委托定牌加工方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根据委托加工合同,与委托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加工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否则,构成共同侵权,负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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