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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八、关于商标行政管理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理,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威慑,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予以销毁。据此,并参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草案将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有本法第四十三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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