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wsid=request("newsid")' strSQL="update news set click=click+1 where newsid="&newsid&"" conn.Execute strSQL sql="select * from news where newsid="+cstr(newsid)+" order by newsID desc" Set rs= Server.CreateObject("ADODB.Recordset") rs.open sql,conn,1,1 showContent rs.close set rs=nothing sub showContent %> <%=rs("title")%>
English    中文简体   中文繁体 
|
|
|
|
|
|
|
|
|
品牌故事
品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站内搜索:
关键字:
 
中国商标在线 · 广告服务 · 商标代理 · 本站顾问 · 支付方式 · 申请会员 · 英才招聘 · 意见投诉 · 本站律师
版权所有:中国商标在线 地址: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富力双子A座1005-1
网站管理:中国商标在线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100022
技术支持:北京索邦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10-58761893/94 传真:010-58761895

ICP备案证号:京ICP证040378号

邮箱:clogo@126.com
全国客户热线:010-58761891/92 在线QQ:139102038   139100038
<%end su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