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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是不是需要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
    某石油化工厂的营业执照上登记注明的经营范围是:汽油、柴油、液化气、沥青、润滑油加工等项目,后来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开始从事汽车货运、仪器推销等行业。2002年12月,该石油化工厂拟就运输、推销等服务项目单独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但是这些行业明显超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问:这样的商标能否取得注册?

    [答] 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种类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商标一样能够取得注册。
这一变化特别值得某些准备在将来开展多种经营,并有提前申请注册商标、获得专用权保护意识的企业注意,现在申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不再受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限制。
    如果根据《商标法》第二次修正之前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10条关于“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规定,该石油化工厂的注册申请将不被商标局受理。但是,2002年9月15日开始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申请商标注册的通知》也因为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冲突而失效。因此,在2002年9月15日后提出申请的这类商标申请将不受经营范围的限制,可以取得注册。

    [法律依据] 由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0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对照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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