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现行商标法为1983年5月14日生效的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及原产地名称第68号法令,1936年4月4日颁布的工业产权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除;1983年9月9日第1046号法规(基于对1983年6月13日颁布的科学院第999号法规修订而成)。
1983年9月9日生效的第1046号法规也适用于该法生效时已经完成的商标注册或审查中的商标申请,但商标注册有效期仍为15年,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算起。所有续展申请必须遵循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但1983年5月14日以前商标有效期届满而提交的续展申请,其续展有效期自上次有效期截止日期起计算仍维持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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