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

1.瑞典商标法令最早于1961年1月1日生效实施。1993年1月1日被经修改后的商标法令取代。现行的瑞典商标法是于1995年1月再次经过修改的。    
2.瑞典商标法律规定,最先提出商标申请者将获准注册,并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又规定,经过长期而广泛的使用已确立了良好信誉的未注册商标的个人或企业,也可以享有使用该商标的专用权。因此,瑞典对商标的保护是实行注册和使用兼顾的原则。     
3..瑞典接受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标准商标(含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在瑞典,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法。     
5.瑞典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纯议定书成员国。   
6. 国家英文缩写:SE  
7、官方语言为瑞典语。
8、多类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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