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葡萄牙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工业产权法。该法取代了1940年的第30679号法令,使葡萄牙商标法规与1989年12月21日的第89/104号欧共体指令统一起来。新工业产权法实行的双法制,包括第15/95法令和16/95法令。新法进行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1)凡是能够以文字表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均可在葡萄牙申请注册;
(2)一个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项商品或服务,废除了以前一份商标申请只能指定五项商品或服务的规定;
(3)商标申请提交后,增加了预先驳回程序。在此期间商标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约见商标审查官;
(4)增加了部分驳回程序;
(5)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程序必须在商标申请日起18个月内结束,作出驳回商标申请或接受商标注册的决定;
(6)商标申请审查中引入了同意书机制;
(7)接受商标部分转让申请;
(8)除了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外,增加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9)商标注册经过10年后依然可以被无效,经过5年后依然可以被撤销;
(10)商标异议申请和异议答辩时间缩短至2个月,不可延期。
葡萄牙商标注册证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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