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

1、芬兰第一部商标法生效于1964年6月1日;1980年12月5日颁发了集体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1996年生效的第1715号商标法。  1995年第1715号商标法于1995年12月通过,1996年4月1日生效。新标法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欧共体商标条例的规定协调一致。该法的要点包括:延伸到整个欧共体经济区内的权利耗尽原则;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可以构成商标注册的障碍;商标申请必须具体列明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自注册公告之日起2个月的滞后异议代替了2个月的提前异议;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第三人的使用可以被认为是商标的有效使用;只要缴纳了续展费,商标注册则被视为已经续展而且对注册商标的修饰性改变可以不备案;在芬兰没有居所的商标异议人或者答辩人必须委托芬兰律师代理。
2、在芬兰,可注册的商标种类有:商品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色彩商标。 
3、芬兰采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国际分类一致。一个商标申请可包括两类以上商品,但每多一类需交相应附加费。 
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芬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 
5、芬兰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5年12月29日芬兰政府成为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并于1996年4月1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芬兰得以实施,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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