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外国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近似而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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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国旗是指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国徽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标志;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同时,《标准》对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标准及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审查标准分别作了说明。

  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适用《标准》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二)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

  (三)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

  (四)商标的文字由容易使公众认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予以驳回。

  (五)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六)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外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适用《标准》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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