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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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公布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并以第15号令予以公布。

商标印制作为商标使用所必经的环节,也是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加强对商标印制的管理,提高商标印制企业的法律意识,可以有效地打击假冒注册商标活动,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正因为此,商标印制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为其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自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结商标印制管理的实践经验,已先后发布过四个有关商标印制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提高商标印制企业守法自觉性,规范商标印制行为,减少商标侵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印刷业管理条例》,将商标标识的印刷纳入其调整范围,进一步加大了商标印刷行为的管理力度。2002年和2003年,国务院又分别取消了商标印制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和商标印制单位资格审批。为了做好与《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衔接工作,也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1996年实施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这次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修改,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删除了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对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的取得的规定予以删除;增加了与《印刷业管理条例》相衔接的内容,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的行为转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增加了执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如果商标印制单位不执行本规章的规定,就在客观上为侵权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留了有关监管的内容。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的要求,保留了对商标印制单位印制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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