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的无效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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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无效和撤销的区别在于什么?各位一定很疑惑。
    平时在实践中,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如注册于茶商品上的兰贵人商标。而另一种情形是,商标在注册时符合法律规定,只是因为在注册之后的使用过程中,由于保护不力而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丧失了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例如拜耳公司的阿司匹林(aspirin)商标。  如果专程到北京注册商标,差旅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比起商标注册代理费往往要高得多。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商标方面的知识,在商标查询环节可能花几千元都注不成一个商标,商标注册申请表填写后还有不少环节,一旦出错,可能导致驳回等最大损失。高航商标注册网全国代理排名第一,免费为您查询商标,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全国最多。选择高航网为您带来最体贴入微、最细致的服务。
    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对上述两种情形并未予以区分,当事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申请,通过争议程序予以解决。但从争议制度的设置目的和法律后果来看,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对于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相关权利人应区别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时间点,选择正确的程序和法律条款并收集相关证据,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律修改的意图和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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