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3日 大政发〔1998〕13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大连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保护著名商标,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均可以申请认定为大连市著名商标: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加强对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并指定专人对取得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予以具体帮助和指导。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