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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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说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积极条件,因通常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不会有很强的识别性,因此无法达到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目的。但是驰名商标已获得较高的声誉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即使设计上不具有显著性,消费者仍能够将其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因此该商标通过使用已完全具备表彰商品出处的功能,获得了较强的识别性,足以弥补其设计上显著性不足之缺憾。我国现行《商标法》允许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即允许那些设计上显著性不够的驰名商标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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