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荷卢商标法关于在比荷卢商标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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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05年2月25日,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签订了《比荷卢知识产权(商标和外观设计)公约》(以下简称“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替代了此前的《比荷卢商标公约》(1962)及《比荷卢外观设计公约》(1966)。该公约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据《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三国建立了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BeneluxOrganizationforIntellectualProperty)。该组织受三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执行委员会(ExecutiveBoard)监督,具有下列职责:(1)执行该公约和相关实施细则;(2)促进比荷卢三国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保护;(3)履行执行委员会指示的其他任务;(4)根据国际、地区和其他发展情况,对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估、修正等。该组织总部位于海牙。
    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eneluxOfficeforIntellectualProperty,BOIP)是比荷卢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比荷卢地区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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