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商标法关于在斐济商标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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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概要
    1.斐济群岛以前是英国殖民地,1970年10月10日获得独立。1933年开始有商标法,并于1966年修订。
    2.斐济商标法属于英美法系,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但也兼顾注册在先原则。
    3.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和联合商标。
    4.斐济采用的是前英国商品分类法,共有50个类别。
    5.斐济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第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1.可用作商标的要素包括:字母、文字、姓名、签字、数字、图形、印记、标签、签条、标题及以上组合。
    2.以特殊或特别方式表示的个人或公司名称。
    3.申请人或其前辈的签字。
    4.对商品的特点或质量没有直接描述的文字和非地理名称或姓氏的文字。
    5.除上述以外的任何显著性的标志。
    6.如果属于诚信并存使用或其他特殊情况,法院或商标局可以在限定条件下允许使用在相同商品或相同描述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不同人所有。
    第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相对禁用要素:
    (1)当用于相关的商品上时,该标志中的含义可能造成欺骗或混淆;
    (2)与在先申请的或者已经注册商标冲突的标志。
    2.绝对禁用要素:
    (1)丑恶可耻的标志;
    (2)违背法律或道德的标志;
    (3)仅由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制造时间/提供服务时间,或其他特点构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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