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与商标混淆作出判定:法院认定“楚楚街”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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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在19日,购物电商平台“楚楚街”及手机APP因商标侵权被起诉至北京市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就在先权利与商标混淆作出判定,认定“楚楚街”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在2015年9月,山东服装经营连锁商曹某起诉楚楚街主办单位“北京醋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醋溜科技),称后者侵犯其商标使用权,并切实影响到了其服装经营业务的发展。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合理支出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醋溜公司是否对涉案“楚楚街”商标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其主张的在先权利是否构成有效的非侵权抗辩;二是“楚楚街”网站及APP手机客户端是否为电商平台,相应经营内容是否与曹女士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醋溜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焦点一,法院以为,曹女士的商标的请求注册日为2012年12月26日,早于楚楚街获得“楚楚街”标识著作权的日期,所以,楚楚街对“楚楚街”标识并不享有在先著作权。但是,在曹女士请求商标注册之前,还有被人对“楚楚街”商标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所以,楚楚街所谓的在先权力也不能成之为直接、有用的非侵权抗辩。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电商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二者不构成类似。
    最后,法院认为楚楚街的的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并未侵犯曹女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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