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正前,根据当时的实施细则规定,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自然人不能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这种规定既限制了国内商标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也引发了“超国民待遇”问题,也就是说,外国人可以作为自然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而我国本国国民却不能。随着自然人参与经济活动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保护其权利, 《商标法》在2001年修正时修改了原有的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法律依据见《商标法》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