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状告商标局法院首审部委文件合法性
世界商标 王凌 浏览

 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该案连创两项全国第一:这不仅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首审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而且还是全国首例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2013年1月4日、1月11日、1月28日,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嵊州市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先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请“华源医药”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均由中文“华源医药”及图形构成,且都指定使用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2014年10月23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认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在同一天于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两个商标构成近似且均未使用。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

    明明不是同一天申请,为什么商标局却认为是同一天?华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判令商标局重新决定。

    原告诉称,商标局认为“同一日”的依据是该局制定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第四条规定,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的过渡期。原告认为此举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对相关通知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前天,商标局一位副局长在庭上解释称,如果直接按照《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确权,会对在先使用人十分不利。设置过渡期是为较早使用的一方通过提供使用证据获得注册提供途径,保障了在先使用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能有效阻止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使用商标情况的发生。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商标法》规定的“一天”为一个自然日,被告将1月1日至1月31日“视为同一天”,属于改变法律的立法行为,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相应法律程序来解释。被告无权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于“年、月、日”这样的计时单位作出规定。

    庭审持续约一个小时,未当庭宣判。

    前天,7名法官一同坐上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席审理此案,这7名法官是该院审判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法院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在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表示,过去,审判委员会以听取合议庭汇报为主,当事人并不知道审判委员会对该案件中的哪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宿迟解释,本案中,合议庭在审理该案件时发现存在重大法律问题,关乎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议庭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最终,审判委员会决定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直接审理。这种方式将法院审判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真正让司法运行机制在阳光下进行。当事人也有机会直接向审判委员会陈述自己的意见,确保案件审理公正性。

    此次审理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中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该案的处理结果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以及借鉴作用。

    据介绍,法院审判委员会由法院资深法官组成,司法经验丰富,对于保证案件审理质量,高水平处理一些疑难复杂问题,以及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宿迟表示,审理案件时,对全案负责的仍然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则负责审理案件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判决书上对全案最终处理的署名仍为合议庭,但是审判委员会就该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作出的决定,合议庭须接受。审判委员会对哪些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判决书里也会有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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